打架斗殴中过错责任与赔偿范围的司法认定

一、案件索引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赵某承担 70% 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 30%;二审维持原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
(三)法院审理查明
二、关键词
打架斗殴 过错责任 过失相抵 人身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相关法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三条
(一)原告诉称
四、基本案情
2024 年 3 月 15 日,王某在某农贸市场经营水果摊位时,因相邻摊位的赵某将蔬菜筐堆放至公共通道,影响其货物搬运,双方发生口角。赵某率先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王某,继而动手推搡王某肩部,王某反击与赵某扭打在一起。过程中,赵某用摊位上的塑料筐砸击王某背部,王某挥拳击中赵某面部。经诊断,王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 8 天,花费医疗费 6842 元;赵某鼻骨轻微伤,门诊治疗花费 1200 元。公安机关对双方分别作出行政拘留 5 日、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王某认为赵某先挑衅并动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 1.2 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
1. 纠纷起因是王某无理指责摊位堆放问题,王某先使用过激言语激化矛盾,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二)被告辩称
2. 双方属于互殴,王某也对其造成人身损害,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 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无充分证据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定条件,请求驳回不合理诉求。

1. 市场监控录像显示:赵某确将 3 个蔬菜筐堆放在公共通道,王某上前交涉时语气生硬,赵某先使用辱骂性语言,随后推搡王某肩部,王某随即还手击打赵某面部,双方进而扭打;
2. 王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等证实其伤情及医疗支出 6842 元,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显示其月收入 6000 元,住院期间由其妻子护理(无固定收入);
3. 赵某提交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证实其轻微伤及医疗支出 1200 元;
4.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分别予以处罚。
1. 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 7358 元(总损失 10511 元 ×70%);
五、裁判结果
(一)一审判决
2. 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某医疗费 1200 元(总损失 1200 元 ×100%,因赵某损失系王某直接殴打所致,且该部分无过错抵消);
3. 驳回王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二)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裁判理由
1. 赵某的行为构成主要侵权。赵某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堆放货物占用公共通道,在交涉中先使用侮辱性语言并动手推搡,是引发冲突的直接诱因,其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2. 王某存在次要过错,应减轻赵某责任。王某在交涉时语气生硬,在赵某推搡后未采取合理方式避免冲突升级,而是直接还手参与互殴,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案发起因、冲突升级过程及双方行为,酌定赵某承担 70% 主要责任,王某自行承担 30% 次要责任。
3. 赔偿范围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王某的医疗费 6842 元、误工费 1600 元(6000 元 ÷30 天 ×8 天)、护理费 800 元(参照当地护工标准 100 元 / 天 ×8 天)、住院伙食补助费 400 元(50 元 / 天 ×8 天)、交通费 269 元,共计 10511 元为合理损失;赵某的医疗费 1200 元为直接损失,应由王某全额赔偿。
4. 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未构成伤残等级,亦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支持条件,故对该诉求不予采纳。
(一)核心法律问题解析 七、案例述评
1. 打架斗殴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本案体现了 “过错责任为主、过失相抵为辅” 的侵权责任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认定打架斗殴的过错需综合考量三方面:一是案发起因,谁是冲突的初始引发者;二是行为先后顺序,谁先实施侮辱、殴打等侵权行为;三是冲突升级的过错,是否存在激化矛盾的行为。本案中,赵某先违规堆放货物、先辱骂、先动手,构成主要过错;王某未冷静处置而是还手互殴,构成次要过错,法院据此划分 7:3 的责任比例,符合公平原则和司法实践惯例。
2.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司法区分边界根据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相关裁判要旨,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正当防卫是 “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反击”,而互殴是 “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主观故意并实施相应行为”。本案中,王某在赵某推搡后未采取避让、报警等合理方式,而是直接挥拳反击,主观上具有 “反击侵害” 的故意而非 “制止侵害” 的防卫意图,客观上与赵某形成互殴,故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若一方在遭受持续暴力攻击时,为保护自身安全实施的必要限度反击,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3.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认定打架斗殴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
(1)物质损害赔偿,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需以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为依据;
(2)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在受害人构成伤残等级、面部等特殊部位受伤或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某虽受伤但未达伤残等级,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支持,体现了 “损失填补” 的侵权赔偿原则。
(二)案例指导意义
1. 对公民的启示:邻里、经营等日常交往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向管理方投诉、报警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因琐事辱骂、动手,否则即使是冲突受害者,若存在互殴行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受伤后应留存医疗费票据、病历、监控录像等证据,为索赔提供依据。
2. 对司法实践的参考价值:本案明确了打架斗殴纠纷中 “过错比例划分” 的具体考量因素,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照。法院既未因一方先动手就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也未因双方互殴就简单按同等责任处理,而是结合案件细节精准划分责任,体现了司法公正。该案例完整呈现了群体斗殴纠纷的发生过程、诉讼争议焦点及司法裁判逻辑,重点解析了共同侵权认定、过错比例划分等实践难点。
3. 社会引导意义:本案判决再次警示 “打架斗殴无赢家”,不仅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引导公民树立 “遇事冷静、依法维权” 的法治观念,减少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暴力冲突。
该案例完整呈现了群体斗殴纠纷的发生过程、诉讼争议焦点及司法裁判逻辑,重点解析了共同侵权认定、过错比例划分等实践难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