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核心内涵(又称“意思自治原则”)
作为民法的核心原则,自愿原则的本质是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框架内的“自主决定权”,核心要义是“我的事情我做主,不被强迫做决定”,具体包含三个维度:
• 自主参与自由:有权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与谁合作(如消费者选商家、租客挑房源),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 内容设定自由:可自主协商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如买卖双方约定价格、交货时间);
• 变更终止自由:有权协商修改或解除民事关系(如提前还款、协议退货),且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排斥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具体适用场景
自愿原则贯穿民事活动全领域,典型体现包括:
• 合同领域:缔约自由、条款协商自由(如定制合同内容),格式条款不得排除对方核心权利;
• 婚姻家庭领域: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禁止强迫婚姻),收养需征得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同意;
• 物权领域:所有权人自主处分财产(如房产出售、物品赠与);
• 人格权领域:自主决定姓名变更、肖像许可使用等;
• 继承领域:遗嘱自由(可自主指定遗产继承人及分配比例)。
四、原则边界(并非绝对自由)
自愿原则需受法律和公序良俗约束,核心限制包括:
1.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自愿签订买卖毒品、赌博的合同);
2.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不得约定放弃法定赡养义务);
3. 特殊主体的强制缔约义务(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部门不得拒绝合理缔约请求);
4. 尊重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自主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五、维权适用指引
当遭遇“非自愿”民事行为时,可依据本条维权:
• 常见侵权情形:商家强制捆绑销售、胁迫签订合同、欺诈诱导交易、物业强迫接受指定服务等;
• 维权关键:固定“非自愿”证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合同文本、证人证言等);
• 维权途径:先与对方协商撤销行为、退还费用;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或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非自愿民事法律行为并索赔。
六、典型案例参考
12岁的未成年人张某跟随母亲生活后,一直使用母亲取的姓名,生父离婚多年后擅自将其姓名改回,导致张某生活学习受困扰。法院审理时充分尊重张某的真实意愿,结合其长期使用该姓名的实际情况,判决支持其变更姓名的请求——这体现了自愿原则对未成年人合法意愿的保护,也彰显了“意思自治”在人格权领域的适用。
(编辑:张晓强)
